愿为中心。新法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自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这里所谓的有关法律是指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制度。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人,由(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近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新法在两个方面突破了我国监护法律制度:一方面确立了意定监护优先的制度,充分体现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第二个方面是扩展了被监护人的范围,由原来的精神病人扩展到所有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5、具体细化扶养协议的主体。新法规定,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明确了相应组织可以与老年人签订扶养、扶助协议,为双方当事人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6、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老年节入法更加凸显敬老爱老尊老助老的重要性。新法明确规定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专章规定政务优待、维权服务优待、医疗服务优待、生活服务优待、文体休闲优待等,并确立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样的优待原则。将经常看望老年人、问候老年人写入法律。最近几天,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常回家看看”引起热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一些人担心和质疑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形同“一纸空文”。其理由有二:一是常回家看看难以界定,新法律中“常”与“不常”并无可量化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