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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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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五条Р 至第八条的内容对申请企业的材料进行评审,专家组人数应Р为单数。Р 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必须对评审的申请企业出具评审Р意见并签名。Р Р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Р 第十七条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Р台项目,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政府相关网站上宣传;优Р先承接政府组织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项目;可获得深圳市民Р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资助计划Р的资助。Р 第十八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本认定(考核)标Р准,每年对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Р按第二章的要求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或不按规定参加考核Р的,撤消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资格,Р并取消本认定标准第十七条所列政策待遇。Р 第十九条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经认定的中小Р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实施日常管理和监督工Р作,并负责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的统计、Р汇总、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Р第二十条经认定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Р台项目建设单位应主动支持配合认定管理机关的工作,定期Р主动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报告项目运行的情况,并及时提Р供其它相应的文件与资料。Р 第二十一条参与评审的专家利用评审的机会以权谋Р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专家的资格;应追究责Р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Р 第二十二条参与认定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没有认Р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Р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Р Р 第四章附则Р 第二十三条本标准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Р 第二十四条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Р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Р 示范平台项目认定(考核)流程Р Р 发布申报通知Р 受理企业申报Р 初审受理材料Р 现场考察Р 专家评审Р 确定拟认定中小企业信息化Р 服务项目的名单Р 主任办公会审议Р 媒体公示Р 发给认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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