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项目;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РР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РРa)产品定型式鉴定时;РРb)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РРc)原料、工艺、设备有较大变动时;РРd)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РР6.4 如供、需双方对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商选的仲裁单位,按本标准检验方法进РР行仲裁检验。РР6.5 判定规则РР6.5.1 如果在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时,可进行复检,样品重新检验的结果有一项РР不符合标准,则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РР6.5.2 检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的分析,按 GB/T18823 规定执行。РР6.5.3 药物含量的测定及判定合格界限参照有关相应标准执行。(允许误差以双实验相对РР偏差两倍计算)。РР7 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РР7.1 标签РР 按 GB10648 的规定执行。РР7.2 包装РQ/ZDD002-2018РР 包装物采用无毒无害,对产品质量无影响的材料制成。包装规格为 50kg,其包装净含量的РР允许误差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之规定。РР7.3 运输РР7.3.1 运输应避免暴晒、雨淋及手钩作业,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РР混运。РР7.3.2 不得使用装过化学药品、煤炭、石灰等其它有毒有污染的运输工具和未经清理或雨淋РР运输工具装运。РР7.4 贮存РР 本产品应贮存于避光、干燥、通风的库房内,防止日晒、雨淋,隔墙离地距离 20CM 以РР上,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存、混放。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条件下,产品在生РР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9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