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无身份证件、来历不明的外来人口,经教育不改的,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外来成建制单位的责任人,和个体工商户业主,根据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Р (三)房屋出租户违反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要求和本要求第十三条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按要求处罚;Р (四)为非本单位的外来人口申领暂住证或办理暂时户口的,对直接责任人按外来人口数每人处一百元罚款;Р (五)留宿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无暂住证的外来人口,按留宿人数每人处以五十元罚款;留宿明知犯罪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РР (六)无暂住证在本市居住满三个月或以欺骗手段取得暂住证或暂时户口的,给治安拘留、收容遣送,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Р (七)发觉违法犯罪行为和线索,不加以阻止或未立即汇报公安机关,或偏护犯罪、提供违法犯罪活动场所,依据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警告,对用人单位、外地驻苏机构和外来成建制单位责任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和房屋出租户可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Р 第十七条 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处以罚款,而无正当理由逾期十五日不交纳罚款的,按日增加罚款一至五元。拒绝交纳罚款的,可处以十五日以下治安拘留,罚款仍应实施。Р 第十八条 罚款凭证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四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Р 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Р 第二十条 公民对公安机关和外来人口管理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控告。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外来人口管理人员对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拖延不办、有意刁难、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