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的发、承包双方必须是具备相应 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签字人必须是发、承包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 授权委托人。分包合同的施工范围不得超越分包商的资质范围。Р第二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与分包商在签订的合同、安全协议必须遵循施 工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技术、经济条款,应明确发、承 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约定:Р1、?按照国家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预留安全文明施工、质量保证金Р以及扣除安全、质量保证金的相关奖惩条款。Р2、?工程款和劳务费的支付条款及各种劳动保险支付的责任方。Р3、?分包商所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施工机械、起重机械的配 备及管理要求。Р4、?施工方案、施工作业指导书、安全施工措施等技术文件编制、审批 管理要求。РР5、禁止分包商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二次分包或变相再次分包。Р第三十条?施工承包商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其从事危险作业的Р所有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以合同形式约定分包商办理。Р第三十一条分包商必须在分包合同签订后方可进场施工。严禁无分包 合同和安全协议进行施工。Р第三十二条 分包合同应报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位备案。Р第三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应在分包商进场后,对其投入项目施工的人员 资质、施工机械、工器具等进行入场验证,并报监理承包商审核,建设单位 批准。Р第三十四条 监理承包商应严格审查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Р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施工机械、 工器具与资质 审查文件的一致性;审查分包工程项目、工作内容、工程量及分包合同总价, 工期及施工进度计划,分包工程项目质量与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拟定的分包 合同、协议等。Р第三十五条 分包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未经监理承包商和建设单 位许可,不得更换。其他人员未经报审,不得进场施工。Р第六章动态管理Р第三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分包商名册,将分包商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