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 运输、 装卸单位等高危行业和其它行业危险岗位, 建立并实施班组内部安全互联互保、 班组岗位描述、 岗位风险辨识、 管理人员对班组风险审核、 岗位操作前手指口述、 作业现场操作前风险确定等制度。 Р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该在每次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验, 确定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 岗位安全检验包含下列事项: Р(一)设备设施、 安全防护装置状态; Р(二)岗位安全方法、 规章制度落实情况; Р(三)作业场地和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 Р(四)个体防护用具、 用具齐全、 完好, 并正确佩戴和使用; РР(五)正确使用设备、 设施, 熟练掌握操作要领、 操作规程。 Р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建立风险原因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针对高危工艺、 设备、 物品、 场所和岗位实施分级管控, 制订落实安全操作规程, 分别建立台账, 如实统计辨识风险原因、 排查出问题、 事故隐患和整改信息, 并立即以合适方法向从业人员公告或通报。 Р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该对发觉风险原因和事故隐患立即管控、 整改。 隐患整改应该制订方案, 落实责任、 方法、 资金、 时限和预案; 对因限于物质、 技术等条件不能立即整改事故隐患, 应该采取必需安全防范方法。 Р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应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和职员代表大会汇报。 Р微小企业应该每日进行岗位检验和安全排查, 查找作业岗位危险原因, 立即消除发觉问题和事故隐患; 不能消除, 应该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Р第二十一条 矿山、 金属冶炼、 建筑施工、 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 经营、 储存单位, 应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Р前款要求以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设置、 配置标准, 由省人民政府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