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Р 乙方Р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就xx县xx养鱼场资产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Р 一、甲方依据xx县人民法院(xx)x执字第号民事裁定书取得xx县xx养鱼场的全部产权。为便于经营,自愿将该场租赁给乙方经营。Р 二、租赁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Р 三、租赁费用每年元,共计元。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本年度租赁费,以后每年1月1日至1月31日支付当年租赁费。租赁费以现金方式支付。Р 四、租赁财产范围以本合同所附财产清单为准;甲乙双方每年12月对租赁财产进行清点。Р 五、租赁期间,乙方应按照租赁财产的正常用途使用,不得损毁、转让、抵押、转租,不得进行破坏性经营。Р 六、乙方增添经营所需的附属设施,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添。所增添的附属设施,租赁期满,由甲方无偿取得。Р 七、乙方对租赁财产进行增值性改良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改良性费用由乙方承担。Р 八、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房屋等固定设施进行拆除、改建或进行其它有害固定设施安全的作业。Р 九、乙方租赁期间发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甲方概不负责。Р 十、乙方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甲方不干涉乙方的具体经营活动。Р 十一、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产权发生的纠纷,由甲方负责解决。Р 十二、乙方不得利用租赁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Р 十三、租赁期间,因租赁财产所发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Р 十四、乙方未按约定期限和数额支付租赁费的,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全部租赁费2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Р 十五、因乙方行为造成租赁财产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Р 十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予以补充,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Р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Р 十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甲方主管部门xx县农村信用联社备案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