诞生伊始,传统观点认为中国是一个伦理大国,已故之人应“入土为安”,认为器官捐赠有违中国的传统社会道德,有违公序良俗原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人们观念的逐渐开放,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将已逝亲人或将自己死后器官捐赠出来不仅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人及家庭,以使其获得重生,而且还可当作是已逝亲人、自己的生命在他人身体上的延续。故而器官捐赠逐步获得人们的接受并在媒体的宣传之下逐渐蓬勃发展起来,且我国立法亦仅禁止器官买卖而大力倡导器官捐赠。代孕行为与自己身后器官捐赠行为实有异曲同工之妙。二者均是为了他人的利益所进行的对自身身体权的处分。故而,在认为器官捐赠行为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且大力倡导的今天,代孕行为理应享有相同待遇。代孕行为与器官捐赠行为一样,并不危及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只要国家管理得当,其对社会公共秩序亦不会造成较大冲击。故而,其并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相反,随着人们观念的逐步开放,社会对代孕需求的日益增加,代孕行为及代孕合同必然如器官捐赠行为一样将为社会所大力倡导。故而,代孕合同的合法化完全符合公序良俗原则的内在要求。二、代孕合同合法化符合正义原则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的产生,有其现实需求一一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突出的不孕不育、高龄妇女不宜生育以及失独家庭等对亲子关系的需求致使代孕合同及代孕行为应运而生。据世界卫生组织20XX年所进行的评估,目前,每七对夫妻中就存在一对夫妻患有生育障碍。而?20XX年我国的一项生育调查结果显示,国内不孕症患者已占已婚夫妇人数中的10%比1984年调查显示的%牌加了一倍多,且发病率呈逐步上升趋势。虽然单就绝对数虽而言,不孕不育患者的总人数仅占我国人口的很小一部分。然而根据罗尔斯的正义原则理论,一项正义的制度应当公平地对待命运中的偶然因素,对于那些由于自然或偶发因素致使其处于劣势地位者,应协助其获得最大程度的改善。代孕即是符合正义原则的一项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