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3?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 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Р10.5 工期延误Р10.5.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工期延误和(或)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Р(1)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不能按开工通知中的日期开工;Р(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开工条件;Р(3)发包人未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施工不能正常进行;Р(4)其他由发包人承担工期延误的情况见专用合同条款。Р10.5.2?因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按下列原则承担违约责任:Р(1)如承包人未能在工期内或按合同约定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标准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总额不应超过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将从按合同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或要求承包人偿还。Р(2)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Р10.6 竣工日期及提前竣工Р10.6.1?承包人应在工期内,或在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9.3 款的约定执行。Р10.6.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在工期内提前竣工。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提前竣工并给予奖励的,奖励金额见专用合同条款。Р11. 工程质量Р11.1 工程质量应达到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Р11.2?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