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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球运动协会章程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391KB

文档介绍
员会有权对台球协会章程进行修改。2、委员会委员均拥有表决权。3、修改章程的提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的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方可提交委员会表决。4、修改章程的提案的表决,均必须在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会议的情况下,方可进行。5、修改章程的提案,须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四分之三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七条1、开除会员等重要议案,必须由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四分之三多数通过,方可通过。2、其它议案,必须由协会秘书处或三个以上会员团体联合提出,有三分之二拥有表决权的代表参加表决,其中二分之一多数同意,方可通过。第十八条1、台球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候选人,经由有关方面充分酝酿产生,报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九条专项委员会本协会设以下专项委员会:1、教练委员会2、裁判竞赛委员会3、新闻宣传委员会第二十条1、各专项委员会由一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工作2、各专项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秘书处提名委员会通过。第二十一条各专项委员会依据其职能,制定工作细则,经协会主席批准执行。第二十二条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1、教练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运动员、教练员的培训和考察。(2)负责教练员、运动员的推荐和选拔。(3)编写训练教材和制作TV教材。(4)负责青少年运动员的培养。(5)负责全县竞赛活动。(6)编写竞赛手册。2、裁判委员会的职责:(1)组织裁判员的培训和学习。(2)组织、管理裁判队伍,制定有关的纪律和规定。(3)审核竞赛规则。(4)推荐选派参加全市比赛的裁判人选。(5)负责对规则的解释。3、新闻宣传委员会的职责:(1)就台协的新闻宣传工作提出建议。(2)起草、修改有关的新闻宣传管理规定,报协会秘书处批准执行。(3)协助新闻单位组织与安排本项目的新闻宣传。(4)指导和监督本项目的刊物及比赛电视、广播工作。第五章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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