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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协议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x  |  页数:5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工程所在地建设领域农民工工作住房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机构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丙方按照该证明直接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在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若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或专户资金不足,由丙方将信息报送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苏州中心支行。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工程项目经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账户销户后,丙方根据该部门出具的书面同意函全额解付该监管资金后,则该协议终止。第六章 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第十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按《苏州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第七章其他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即有权机关要求披露,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监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第十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签字):甲方(公章):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乙方(公章):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丙方(公章):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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