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监管Р专户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一旦发生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县建设、人力社保部门核实后,出具相关证明,由丙方直接从专户余额中划拨款项,用于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同时乙方不超过10个工作日内补足该部分工资款。Р 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Р第九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丙方全额解付该托管资金后,该协议终止。Р 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Р第十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乙方提供虚假资料挪用、套用资金的,按《长兴县建筑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Р第十一条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办理资金支付而形成的直接损失,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专户出现被国家有权机关冻结、扣划的,丙方不承担责任。Р第十二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的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Р 第七章其他Р第十三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甲、乙、丙方商业秘密的资料。Р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第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报县建设、人力社保部门备案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Р签订日期: 年月日Р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Р签订日期: 年月日Р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Р签订日期: 年月日Р(注:本协议为参考文本,在此基础上,协议三方可根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