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数据盘的一致性由乙方负责。Р 第九条农民工工资监管Р 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不得资金归集、不得挪作他用,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核对账户资金信息与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如有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或足额发放情况,丙方有权及时通知甲方及市政建设环保局,确保做到农民工工资账户专款专用。Р第五章协议生效与终止Р第十条本协议经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在丙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关于撤销Р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资金监管的函》时,该协议终止,乙方可自由处置该账户及账户资金。Р第六章违约责任和免责条件Р 第十一条由丙方工作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为农民工发放工资的相关责任,应由丙方承担。Р 第十二条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未及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乙方挪用、套用资金的及未及时向丙方提供相关资料影响约定进度的,按《郑州市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关于加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通知(试行)》及相关规定追究责任。Р 第十三条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该方责任。任何一方遭到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采取适当措施方式其他方损失的扩大和保护资金的完整。Р第七章其他Р 第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因本项目专户资金托管业务的需要和三方特别的约定外,未经三方同意,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向外提供涉及三方商业秘密的资料。Р 第十五条协议的变更。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中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协议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Р Р甲方(签章):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Р 乙方(签章):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Р 丙方(签章):Р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Р签订日期: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