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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预储金相关政策整理结果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16 |  大小:25KB

文档介绍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号:冀建市〔2016〕4号????发布日期:2016-02-25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华北石油管理局:?经省政府同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于2014年5月5日印发文件(冀建市〔2014〕19号),在全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预储金制度。截至2015年8月底,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均出台了预储金实施细则,并在一批新开工项目上得以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制度覆盖有盲点、制度执行不规范等问题,如个别县(市、区)尚未实施预储金制度、部分项目未按要求开设预储金专户、未按标准预储农民工工资等。为进一步推动预储金制度的落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公平与稳定,现就有关事项作如下通知。?一、严格落实预储金制度?预储金是建设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手段,未预储农民工资或未按规定足额预储农民工工资的项目,视同建设资金不到位,不得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各市和县(市、区)2016年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都要不折不扣地落实预储金制度,特别是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要起示范作用,带头落实预储金制度。同时,各市要加大对县(市、区)实施预储金制度的指导和督导,确保各县(市、区)2016年开工建设项目全覆盖。?二、改进预储金制度?各市要因地制宜完善预储金制度实施细则,切实提高预储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预储金制度及时落地。施工许可证记载的合同价格要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相一致,预储金预存金额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价格为基础按比例计算。对规模大、投资额高的项目,一般均可按工程进度(节点)分批次预存到位。预储金额度不足20%已竣工且已经将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的,可以不再预储;预储额度已达到20%但尚未竣工的项目或未将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到位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继续预存预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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