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相关附件和《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转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是指受本单位的委派和授权,具有与咨询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及水平,能够胜任本项目咨询工作,负责咨询项目的履行,主持项目咨询业务工作的注册造价工程师。项目负责人承担对专业咨询员提交的专业成果审核职责,对整个项目的咨询质量负责。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审核的主要内容: 1.各专业的初步成果是否完成了咨询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其深度是否达到合同要求和满足使用要求; 2.咨询过程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咨询方法运用是否恰当,提交的技术文件和相关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3.初步成果采用的各种规范、技术经济标准、经济参数、计算分析公式、计价依据是否正确、一致; 4.检验关键性的计算结果和数据间、不同专业间的相互关系; 5.了解有关当事人对初步结果的分歧意见及其产生原因,对分歧意见进行分析、判断和选择; 6.初步成果格式是否规范,技术文件和相关附件是否完整,表述是否严谨、清晰; 7.对《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程单》自校意见进行复核或提出解决方案。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发现初步成果有不准确、不完整、不可靠或错误之处,应在流程单审核记录表中记录审核意见。并在意见栏中签名后将流程单返回专业咨询员,督促专业咨询员修改、完善。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审核确认专业咨询员修改完善后咨询成果无误后,将未决事项和需要提请上一级复核人员重点审核的问题在流程表意见栏中记录、签名。应说明而未说明的,项目负责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将咨询成果文件、技术文件、相关附件和《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控制流转表》提交技术负责人复核。第十七条技术负责人是指根据《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9号令)设置的,领导咨询单位技术工作的专职注册造价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负责对本单位出具的咨询成果质量承担最终审核责任。第十八条技术负责人复核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