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再由学校报销 10,000 元,剩余部分学费一律自理。如在规定年限内未取得学历、学位,学校不负担其任何费用,同时须向学校返回学校垫付的 10,000 元学费。(2)学校鼓励教师报考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凡考取本专业国家计划内定向培养博士研究生,且学校未支付学费的教师,待其取得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给予补贴 10,000 元。4.教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的有关待遇教师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并回校工作后,学校提供如下待遇:(1)从取得博士学位下月起,学校每月为其发放 500 元博士津贴(发放时限为五年)。(2)提供购房补贴 10 万元(已享受学校房改政策校内分得住房的教师,须先向学校交回现住房,学校同时返还购现房时交纳的购房款)。(3)在科研立项审批通过的前提下,提供科研启动费 3-5 万元。(4)提供 5000 元电脑购机款。(5)教师取得博士学位后,在校服务期为八年。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须向学校退还已发放的博士津贴及学校为其提供的一切待遇。(6)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教师,凡未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攻读学位期间不允许脱产学习,并不享受规定的教学工作量减免待遇。取得博士学位后的教师,学校将根据其所在学科和梯队建设情况,决定其是否可以享受本规定所提到的相关待遇。5.引进博士有关待遇(1)学校为其一次性提供 3-6 万元安家费。(2)学校每月为其发放 500 元博士津贴(发放时限为五年)。(3)在科研立项审批通过的前提下,提供科研启动费 3-5 万元。五、其他相关规定1.2000 年以后参加工作没有取得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不具备参加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资格。2.本方案提及的有关政策及措施仅适用于“十二五”期间(2011.01.01—2015.12.31)入学进修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2016 年以后专任教师在职学历进修另行规定。沈阳大学?人事处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