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执照2常住人口复印件成都市公被告主体适格。详细信息安局提供3《房屋租复印件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1年5月签订了《房屋租赁合赁合同》同》,约定被告承租原告所有的位于新都区马超东路东骏湖景湾的557号部分商铺,租赁房屋面积共计1374.65平方米,合同详细约定了租金计算方式、递增比例以及租金支付方式。产权证证明对象: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履约过程中,原告已完全履行自身合同义务,但被告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至今仍拖欠原告十个月的租金,金额高达60余万。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作为出租方收取租金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5《补充协复印件原告提供证据内容:原被告于2014年3月就拖欠房租的清偿事议》宜达成补充协议,约定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优惠条件,如拖欠的房租分期支付、租期延长及减租等,被告承诺之后绝不出现拖欠原告租金的情况。双方还明确约定如被告再次出现拖欠租金之情况,则原告有权取消上述优惠政策,被告逾期交租超过30天的,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追索被告拖欠的租金、违约金及维权费用。证明对象:原被告达成的补充协议体现了原告对被告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但被告不遵守诚信原则,补充协议签订后仍然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从2014年4月起至今的租金一直拒绝交纳,符合原告行使合同约定解除权的情形。故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并有权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违约金及其他相关维权费用。6《委托代原告提供复印件根据原被告的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其因维权而理合同》产生的律师服务费用。7法律服务费发票证据提交人:原告成都东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时间:______年___月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