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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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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制度,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档案,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环境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受理备案登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应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附件6)。不自陪场予以备案的,应出具受理通知书(附件7)。对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附件8),—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办法》第六条、第十条规定或未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不予备案,并于7个工作日内出具退件通知书(附件9)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修订完善后重新报送备案。全省各地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编号实行统一编制(附件10)。五、环境应急预案的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组织落实预案中的各项工作及设施的建设,进一步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分工,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实现应急预案的持续改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演练要贴近工作实际,按照实战要求进行练兵,通过演练分析预案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全面提高预案的可行性和执行力。要落实各项应急保障措施,应急通讯要畅通,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能够在第一时间联系调度人员、专家和方案及时到位。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3月12日印发的《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应急〔2012〕12号)即行废止。附件:1•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点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估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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