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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61KB

文档介绍
息反馈、产品召回、客户管理等内容,并有能力实施。应联合外购关键部件及底盘(或整车)的供应商,共同提供产品的售后服务。Р其中:售后服务、备件供应满足所有客户要求,能保证在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内、在限定服务时间内向顾客提供备件、维修和咨询服务。Р产品的设计使用寿命期限不少于十年。Р对于消防车产品,服务半径不超过5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为500km—1000km(含)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服务半径超过Р序号Р许可条件Р1000km的,维修服务人员应能在7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展开维修。Р审查要求Р    1.标注“*”的项目为否决项;Р2.审查适用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Р3.对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生产专用汽车的企业,第4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19条、第21条应予以关注或简化;Р4.审查判定原则:Р(1)某条款部分内容不符合要求时,即视该条款为不符合;Р(2)全部否决项均符合要求,一般项不符合的比例不超过适用的审查适用一般项条款数的20%,审查结论为通过;其余情况均为不通过;Р(3)当审查结论为不通过时,申请企业可在2个月内针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验收达到第(2)条要求的,审查结论为通过;验收未达到第(2)条要求的,结论为不通过。整改验收只能进行一次。Р5.监督检查要求:Р(1)第3条(年销售量或年销售收入的要求)、第13条、第17条(共性问题和设计缺陷处理)、第21条适用于监督检查;Р(2)所有否决项和“产品的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章节(第14条至第21条),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Р(3)准入审查或上次监督检查中出现不符合的条款,是监督检查的必查条款;Р(4)其它一般项按照40%的比例抽项审查,并覆盖企业运行周期内相关活动的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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