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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最新)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docx  |  页数:13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报废期满的2个月前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工地内部使用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移交证明,交售给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机动车回收企业要将报废移交证明存档保管,以待查证。  第十五条  国家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查扣的报废汽车、拼装车交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拆解。除向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交售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自行出售、赠予、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报废汽车。  第十六条  简化报废汽车交售、注销手续。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积极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思,采取上门服务等办法,提供更便捷的服务措施。  为利于回收报废汽车,缓解交车难的矛盾,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可以通过设立分支机构增设报废汽车回收服务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对于交售到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分支机构的报废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负责代办报废汽车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对报废汽车的回收拆解处理进行全过程管理,发现如有公安机关查控的盗窃、抢劫或其它犯罪嫌疑的车辆,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五章   规范企业行为第十八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应当及时回收拆解报废汽车。拆解的“五大总成”及其主要零部件应当作为废金属,交售给冶金企业作冶炼原料;拆解的其他汽车零配件能够继续使用的,可以出售,但必须在销售标签和发票上标明“报废汽车回用件”,以明示与新件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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