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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回收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6KB

文档介绍
外来人员回收。Р 5.6. 外来人员回收时,材料仓库库管员应确认是否是上述废旧物,确定后要和外来回收人员一起过称并详细记录物料的名称、公斤数及金额。Р 5.7. 回收地点:组装车间侧门外。Р 5.8. 需审批报废物料,要在《废品、废料审批表》或《不良固定资产处理审批表》上填写物料名称、存放地点、库存期(有必要的填上金额)交由品管部(固定资产需由设备科)相关人员确定责任部门、报废原因,不符合报废要求的及时驳回,如同意,交总工判定,如同意但需改制或拆卸的须作书面的处理方案,物料类3000元以下的,总工审批;Р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需交副总经理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不良固定资产类10000元以下的由总工复核,副总审批,10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物品保存部门按最终判定协助供应部处理。Р 7. 回收管理Р 7.1 回收物料在车间现场的,必须整齐地摆放在指定的地点,不得随意摆放。Р 7.2. 需要将回收物料送到回收垃圾场的,要将垃圾车摆放整齐。Р 7.3. 管理人员必须检查是否夹杂有公司规定可循环利用(供应商回收品)的周转箱、包装袋及可用物料等,一经发现当场责令其整改,并按照相关处罚规定进行处理。Р 7.4.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产生料或试制品、试验品拆卸废弃物料均须按此办法执行。Р 8. 奖惩条款Р 8.1. 凡送交垃圾场的废品,要按上述要求分类,不能混装,如有此现象,责令其整改,如不整改或无效则处罚责任人10元/次。Р 8.2. 如在不可回收垃圾桶清查出有可回收垃圾,处罚责任人10元/次,如是有用材料的处罚责任人20元/次。Р 8.3. 车间、仓库、职能部门对于需进行审批才能报废的物品未按要求处理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200元/次。Р 8.4.对投诉有功人员奖励10-20元/次。Р 9. 本办法由管理部、生产部负责制定、修改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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