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称重商品应按净含量计量。3.4 定牌商品管理3.4.1 开发定牌商品应由连锁经营企业总部的专门机构审定后实施。3.4.2 定牌商品审定的内容包括下列内容:1) 定牌商品生产加工方式的选择;2) 生产加工方的有关生产许可资源;3) 生产加工方的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管理水平;4) 定牌商品测评报告。3.4.3 连锁经营企业应对定牌商品的开发、生产、销售进行全过程监管。3.4.4 定牌商品应有产品标准,其产品标准应采用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标准。3.4.5 定牌商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在市外、境外生产加工的定牌商品,其产品标签中应注明产品的生产者或厂名和原产地。3.4.6 分包装加工的定牌商品,应确保产品原材料的质量。3.4.7 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生产加工食品的还应获得食品卫生监管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3.4.8 连锁经营企业自行生产加工定牌商品,应有与产品品种、产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等厂房或场所,并应配备产品质量检验设施设备。3.4.9 定牌商品采取委托生产加工,应与合作方签定合同,合同内容应包含下列内容:1) 商品的名称;2) 产品标准;3) 包装要求;4) 商标内容;5) 送货运输条件等。3.4.10?定牌商品采用加工企业的产品标准时,连锁经营企业应对其产品标准实施备案管理。3.4.11?定牌商品的实物内在质量应采取日常部分指标检验和定期全部指标检验,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不得进入销售渠道。3.5 重点商品的持证查验3.5.1 采购、销售重点商品,应按表一有关内容,查验相关单证。表一 重点商品名录寄相关单证清单。3.5.2 采购、销售玩具,应查验其产品标准和标签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GB-6675-1986《玩具安全》和 GB5296-1996《玩具使用说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