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查明:龙甲与龙乙系堂兄弟,二人与龙甲之女友葛某共同暂住于苍南县某民房。2013年5月4日8时许,龙甲从葛某处得知,龙乙在同年5月3日强奸了葛某,龙甲遂把龙乙叫到自己房间,后手持铁棍敲打、质问龙乙(未造成伤势)。因龙乙一言不发未能给一个交代,龙甲遂强迫龙乙选择自己去跳河,或自己去买农药服下,或与龙甲“单挑”等三种方式来赔罪,否则不会放过龙乙。龙乙自称选择喝农药后离开。在龙乙离开期间,龙甲致电龙乙未通,遂发短信给龙乙,让其不要逃跑,买到农药后要到自己面前再喝。当日9时许,龙乙独自在街上购买了一瓶“百草枯”农药并喝下,后回到暂住处。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2013年5月5日,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龙乙系服用农药“百草枯”后中毒死亡。 案发时,龙甲发现龙乙呕吐得知其服用农药后拨打120抢救(时间间隔约10分钟),但龙乙因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公安机关出具的龙甲到案情况说明材料证实:x年x月x日x时x分,120接到龙甲号码为“151***32727”的急救电话报称:“有人服用农药呕吐不止,你们快来接,地址是xx。”接到电话,急救中心迅速赶到地址(约10分钟)一路对龙乙进行抢救,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此情节,还有苍南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苍南县公安局x派出所警情信息清单、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分公司出具的客户通话清单予以印证。 2.证人xx(苍南县供销社老板)的证言:x年x月x日下午,龙乙一人到自家店里买了一瓶农药说是要打虫用,然后我就卖给他了。 3.苍南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证明了案发现场的情况。该笔录记载:“龙乙暂住处屋内整齐,未见打斗挣扎痕迹,沙发左下角有一瓶“百草枯”农药。侦查人员提取了“百草枯”农药药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