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北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重庆市北石咅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舟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邹舟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侦查查明:2017年5月1日,刘飞到北硝区福特4S店看车,并交纳定金1000元。6月28H,北踣福特4S店员工邹舟通知刘飞,由于北硝店缺车,可到渝北区新牌坊福特4S店提车。6月29日上午,邹舟带刘飞到新牌坊福特4S店提车,购车款及按揭手续均在新牌坊福特4S店办理。由于系按揭购车,刘飞向新牌坊福特4S店交纳了5000金收据和上户登记证书即可退还该5000元保证金。6月29日下午,邹舟主动要求为原告代办购置税、路桥费和车辆上户手续,并要求原告先转账两万元整。出于对北硝福特4S店的信任,刘飞于6月29日下午14:43通过支付宝(账号136XXXX5236)转账给邹舟支付宝(183XXXX1919)两万元,并在转账说明备注用于购置税、路桥和上户。邹舟同时向刘飞出具了收条。7月10日,邹舟被北硝福特4S店开除,开除后邹舟未将刘飞交付的2万元钱上交公司为刘飞继续办理各种手续,而是将2万元占为己有后电话关机与外界失去联系。认定犯罪事实的主要依据:1、?犯罪嫌疑人邹舟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刘飞陈述3、?证人证言4、?调取证据材料本院认为,被告人邹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原告刘飞20000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此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重庆市人民法院此致检察员:'JUIF2tn年9月22日注:I、全部卷宗证据材料。2、犯罪嫌疑人邹舟现已被重庆市北陪区公安局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