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的资料复印件附于其后。 (二)对于资金拨付至有关部门,该部门已使用并形成资产,但该部门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未将资产登记入账的,则由该部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计或评估,或者向卢氏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根据审计结果或评估报告填写移交表。 (三)由有关部门购置,但直接配发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如该部门已入账,则由该部门填写移交表,并将入账价值依据的资料附于其后。对于上述三种情况,在移交表填好后,交接双方现场确认数量、价值,资料齐全无误后,在移交表上签章,连同相关资料报县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财政部门和农经部门审核同意后,双方做账务处理。 (四)对于有关部门将资金拨付至项目村,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后形成的资产,没有入账但有价值形成依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确认表(见附件2)入账。没有入账也无价值形成依据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审计结果或评估报告填写确认表,并据以登记入账。三、注意事项 (一)移交结束次日为资产移交完成日。自该日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并承担与移交资产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与移交资产有关的债权债务,由交接双方会同相关第三方确定处理办法并形成书面意见。 (三)未完工项目不在移交范围。项目已完工投入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参照本《通知》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并进行账务处理。附件:1.资产移交登记表 2.资产确认登记表 2018年8月30日 附件1资产移交登记表单位:年月日序号资产名称形成日期数量价值评估价移交单位:监交单位:接交单位: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承办人签字:负责人签字:此表一式三份:移交单位一份;监交单位一份;接交单位一份。附件2资产确认登记表填表单位:年月日序号资产名称形成日期数量价值(评估价)备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填表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