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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设备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上传者:徐小白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43KB

文档介绍
填写并在其中注明需要扣款或增加款项的原因和金额,报上级公司审批。第四十三条依据合同约定,如租赁设备应自带油料而我方出于方便等原因提供现场加油服务的,结算时应扣除由我方提供的油料款。第四十四条财务部门须依据租赁合同和经审批的《设备租赁费结算单》及《设备运转记录表》在结算额度内支付租赁费用,杜绝无结算支付或超结算支付。第四十五条末次结算前,项目部要组织对外租供方使用的材料、施工安全、质量与人员管理等考核奖罚情况进行清算,在末次结算中一并结清;结算单要注明“末次”结算字样,并经外租供方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第四十六条设备租赁结算应严格执行“四不结算、三不付款”制度。“四不结算”即没有合同的不结算、租赁期限、台班数量及工作量超出合同没有补充依据的不结算、超出合同单价未修订的不结算、不符合设备租赁管理规定的不结算;“三不付款”即结算未经批准的不付款、结算签认手续不完备的不付款、结算依据不明确的不付款。第四十七条租赁费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合同指定的账户。第九章退场管理第四十八条设备租赁使用完毕退场前,项目部必须与外租供方办理退租手续,签订《设备进出场签认记录》,双方共同清点零部件、工具、技术资料,随机移交租赁供方,做好交接记录;对于重要设备拆卸前要进行运转检验,确认设备技术状况,将租赁合同进行封闭。第十章监督、监察管理第四十九条由上级公司组织相关部门对设备租赁进行监督、监察。第五十条设备管理监察的主要职能是:(一)监督检查设备租赁管理工作制度贯彻执行情况;(二)检查工程项目设备租赁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三)督查设备的安全使用情况,组织并参加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四)检查设备租赁费、调遣费及非正常损坏的修理补偿款等。第五十一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擅自外租设备,或未经上级公司批准租赁单价超限价、超定量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按各级《领导人员责任追究办法》等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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