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第十五条主管单位应对本部门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第十六条学校对各使用单位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一)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三)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四)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五)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第十七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第五章特种设备的停用、报废管理第十八条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第十九条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第二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主管单位应立即停用并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报废申请。第二十一条报废申请批准后,主管单位及时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统一回收并妥善处置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第六章事故处理第二十二条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主管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安全工作处、国有资产管理处。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吸取教训,消除隐患。对事故的发生原因、经验教训、处理结果要有书面记载并作为正式文件进入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与上级文件规定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国有资产管理处2016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