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再七绕八绕地“绕”回去:“你吃了饭店的东西了没有?”“你买了商店多少钱的东西,又付了多少钱?”这样,无论这个诡辩者再理直气壮地“强词夺理”,在真正的真判断之前,他无论如何也无法逃遁了。在现实生活中,也的确存在有这类为虚假判断辩护的诡辩。报载有位持有假文凭的人被查出之后,竟然理直气壮地说:“不就是张假文凭吗?”还有人振振有辞地说:“我买盗版盘是因为穷。”这种“不就是张假文凭吗”的说法,是对虚假判断“假文凭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的又一种辩解。面对大街小巷到处可见的“办证”的城市“牛皮癣”,这种心态恐怕早已“深入人心”了。根据最新普查发现,现在全国持有假文凭者至少有50万。[25]如是,“不就是张假文凭吗”无疑也是一种“别人可以,我为什么不行”的为虚假判断辩护的强词夺理了。“买盗版盘是因为穷”则同“我抢劫杀人是因为穷”的因果关系一样荒谬。在此荒谬的因果关系面前,“月高风急夜”真乃“杀人放火天”的“天赐良机”。俗话说,“盗贼也有三分理”。但是,这些现代的强词夺理,不但违反了逻辑的规则,同时还违反了任何社会都应该具有的社会公德。又据报载,某人被一家公司聘用,并颁发了聘书,聘期为三年。一年之后,此人被公司新领导解聘,此人要求按聘书留任,但新领导以“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拒绝。按理,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签定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主要包括劳动主体、合内容合同期限。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主要规定聘用人员的职责、待遇、期限等,其中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以聘书作为表现形式。而公司颁发给某人的聘书已经基本具备了聘用合同的要件,应认定为劳动合同。因此,公司新领导的“聘书不是劳动合同”是个以假乱真的虚假判断。这个人可以以“聘书是劳动合同”的真判断来直接反驳他,也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