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指标设置要简单明了,要与人口普查指标尽量一致,要充分考虑基层普查人员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方便操作;户口整顿阶段,公安部门组织的力量要与人普机构集中办公,并且强化镇乡普查机构和派出所之间的工作职责,防止工作中可能发生互相推诿现象,加强协调和沟通,及时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的发生。(三)户口整顿工作的组织形式我们认为,户口整顿应统一于人普办组织实施。户口整顿的业务工作主要由公安部门负责,这是无疑义的,但公安部门不能独立于人普办进行工作。从人普工作整体来说,户口整顿工作是人普工作的组成部分,是不能分割的。从业务上来说,户口整顿工作是人普业务工作的基础工作,为下一步人普工作奠基的,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户口整顿工作的成败决定着人口普查工作的质量,必须与下一步的人普业务工作衔接。所以在组织形式上,公安部门参与户口整顿的人员和人普办的业务人员一起组成户口整顿组,列入人口普查办,集中办公,统一安排。这样人普办和公安部门的优势才能得到最大化的发挥。户口整顿的成果也能得到充分的利用。因为,公安部门掌握着户籍资料和外来人口、外出人口等基本信息,在户口整顿中有能发挥部门优势,有利于工作的开展,还能对户口整顿中发现的一些问题,可以按政策作及时的处理。人普办主要骨干基本上都是统计部门抽选的,这些人员对调查指标理解能力较强,大型普查组织实施经验较为丰富,户口整顿的业务培训可以由人普办业务人员负责。这也为下一阶段的人口普查业务培训打下基础,做好衔接。不但如此,我们还认为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在户口整顿阶段应进入工作,使他们在业务上也能衔接。因此在人普的各个阶段都要通盘考虑,统一安排,参与人普工作的各部门都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户口整顿工作更不例外。这样才能按时保质完成人普工作。(四)关于户口整顿调查表指标设置调查表的指标名称、统计范围、时间标准等等要一致,指标解释要简洁明确,便于普查员理解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