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失需要赔偿的,公司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但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刀最低工资标准。笫二十三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公司停工、停产、歇业,公司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公司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劳动者没有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笫二十四条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的,向劳动者说明情况,经与公司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o笫二十五条公司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笫二十六条公司破产、终止或者解散的,经依法清算后的财产应当优先用于清偿所欠劳动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笫二十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在合并或者分立的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笫二十八条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工资标准由其与用人方协商约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笫二十九条劳动者发现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克扣或者拖欠工资的;(二)?不支付或者违反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四)?拖欠工资并口转移、隐匿企业资产的;(五)?其他侵犯劳动者权益的情形。笫三十条公司与劳动者因工资支付发生纠纷或者争议的,公司业负举证责任。笫三十一条公司不得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笫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2011年1刀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