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他人对环境的保护。总的来说,由于利益取向不同,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容易产生冲突,依赖政府单方面的政策理念或者借助市场上的技术措施也还是不够的。而公众的广泛参与可以推动环境保护和生态治理进程,促进政府环境决策制定。如实反映广大公众的利益诉求,有效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发挥公众监督的作用,需要更加强调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各主要利益相关者价值诉求的互相磨合。(3)建立健全的法律保障制度目前,我国现有环保法律、法规政策对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治理的适应性逐渐弱化,积极制定相关的实施条例及法规配套措施是当务之急。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的制度保障机制,是保证地方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等其他利益相关者能够密切配合、运转协调,也是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制定“环境保护奖惩制度”、“垃圾定期清运制度”,与城乡结合部的每一户居民签订“环境卫生公约”,和乡镇企业签订“门前四包责任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检查考核,加大对乡镇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制定城乡结合部村镇污水排放、垃圾回收处理等具体标准,使之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从而为城乡结合部生态环境的协同治理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参考文献:【1]徐晓云.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年5月【2】郑需勇.农村环境问题中的政府责任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10月[3]崔连香.我国农村生态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其对策研究.福建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6月【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小城镇环境问题及对策.第1版.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5】俞可平.治理与善治.第1版.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谢志岿.村落向城市社区的转型—制度、政策与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中村问题研究.第1版.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7]王放.中国城市化与可持续发展.第l版.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