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八、当第三方监测和施工监测的监测结果有差异时,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深基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单位对深基坑工程及周边环境安全进行研判,并提出处理意见。九、施工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加强对监测点的管理,确保布设的监测点满足监测工作要求。监测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并取得测量验线员(或测绘作业证)资格证书;使用的监测设备应合格有效、满足监测工作要求。十、本通知中深基坑工程是指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工程。地质条件或周边环境较复杂的基坑(槽)是指具备下列情况中的一项或多项,具体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等单位根据勘察报告和环境情况确定,必要时可邀请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家库中的岩土专家共同确定。(一)开挖深度范围内存在地下水; (二)开挖深度范围内为淤泥质地层或回填年限不足五年且未经分层夯实的填土; (三)开挖主要影响区(基坑底坡角45度斜线与基坑垂直和水平方向构成的三角区)内存在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基础、重要道路或河湖。十一、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及各区(县)规划分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违反本通知要求的相关单位,将依法进行查处。可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北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北京市建筑业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造成安全事故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十二、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2014年6月1日后开挖的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要求。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