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还是高我认了,但是变更的话单独拿出里面的工程量或者综合单价都不对,因为破坏了“固定总价”的含义,按照审计的意思,如果变更DN200的管取消了我还要赔(1000-800)×185=37000元!!,而不是说结算时这一部分的钱为0!!大家是否想过这样的事情呢?!公正的角度来讲的话,我认为这样好像也不太合适! 老九20XX-12-1215:27 合同上面有相关约定没老九20XX-12-1215:28 参考把招标文件、合同、协议书上相关要求,还有图纸变更,是另外增加工程量还是修改设计 whutljy20XX-12-1313:07 合同上并没有太详细的约定,只是规定:设计变更和有效签证按照定额调整,所以灵活性比较大 november_ni20XX-12-1313:24 个人认为,签总价包干合同,招标单位应该在招标文件中注明!这样投标方就会去核工程量(不核,那就是投标方自己的责任了)。如果招标文件中未注明总价包干,招标方应对其提供的工程量负责! ynqj00720XX-12-1411:06 我个人认为审计第二种的做法正确,只代表个人意见。投标中施工方漏项或缺项、少算的,甲方可认为含在其他项目中(属投标技巧)。所以应扣除少算的部分。 danhanxiong20XX-12-2215:32 总价包干,标书的量不能更改,只能更改DN200变DN400这项. zxz197320XX-02-0809:56 我在一家房地产公司工作,我们的总分包合同有采用固定合同总价方式承包,也有固定单价合同承包(综合单价),实际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是完全不一样的: 对于固定合同总价合同,原则上需要明确承包的内容、包干的范围(包括计价时采用什么样的图纸),材料主材价的计取方式等,常规上总价合同都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其它均不作调整;而单价合同,对工程量只是暂定,结算时可以根据工程量按时结算,但中标后的综合单价是不能变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