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清楚,与相邻承包人都没有发生过冲突或争议。按合同承包的都是峁地,没有沟地,以合同指定的四至范围为准。所以说花猫沟应属张维军所有。 5、据了解,村委会将洛阳沟的土地发包给张维军,到现场指地除张建昌,还有王五保(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签订合同时有韩秀川、杨可义、向小琴等人在场。签订合同后在其承包范围内包括花猫沟栽树和每年补植补栽,雇用的工人有本村的,也有外村的,至20XX年高速公路未征占土地之前,本村群众从未阻碍过,张建昌、张维林也没挡过。同时,根据本村村民张保平谈话笔录,近年张维军在花猫沟栽树从未有人挡过张维军,张建昌也未挡过。另张维军承包的地块被设计“三北”防护林四期工程,享受国家补助,20XX年高速公路未征占以前也从未见发生过权属争议。同时,按照“谁造林,谁管护,权属归谁所有”的原则,权属也应归张维军所有。二、石家河村委会出据一份关于花猫沟和桃树梁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不能证明花猫沟属申请人所有 20XX年10月18日,根据张建昌提供的退耕还林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村上出据了此证明,但当时未见合同。后经调查,根据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设计,查实其退耕还林地在桃树梁,面积为15亩,为峁地没有沟地。同时退耕还林的林权证上的四至界线与办理此征时的合同的四至界线不符。林权证登记的四至范围没有依据合同登记,发生四至界线错登,应由承包人到林业部门申请更正,林权证的四至界线应以合同为准。所以说村委会根据退耕还林林权证出据的证明,不能做为认定花猫沟属张建昌的依据。三、张维军与张建昌签订“桃树梁和花猫沟使用权属张建昌的证明”属无效协议一是“证明”是双方当事人在没有任何处理权属争议机构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在县协调办和乡政府未知的情况下,私自找中间人调解,相互商讨而形成的,签订时间是20XX年11月9日,签订之后报知县协调办与乡政府。当时根据双方签订的“证明”,县协调办以为双方矛盾已经化解,于是兑付了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