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i.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g.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k.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l.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m.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m.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3.3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3.3.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3.3.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3.3第四十二条与第三十九条是不冲突的,不适用于本法三十九条所提的情况,三十九条的效力高于第四十二条。3.4劳动合同的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a.劳动合同期满的;b.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款看最终司法解释)c.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d.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e.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f.劳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3.5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