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查找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形成相互监督、共同提高的良好风气。第八条实行自查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每半年(或民主生活会后)向组织书面报告一次个人“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重大活动一事一报。党政正职向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报告,副职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第九条发挥社区监督作用。加强与社区党组织的联系,了解干部的思想、工作、生活及廉洁自律、社会交往等方面的情况。依托社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情况进行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在春节、中秋节等重点时段的监督,实行领导干部违纪违规情况定期上报和定期考察制度。第十条加强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的沟通。充分发挥干部家庭成员的监督作用,组织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积极与领导干部家庭成员接触沟通,共同关心和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情况,充分发挥干部家属的监督作用。第■一条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力度。加大T2380”举报平台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社会监督。注意通过网络、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等渠道收集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违纪违规言行。鼓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切实发挥人民群众在干部监督中的作用。第十二条实行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委组织部牵头,县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审计局、信访局等单位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部署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在信息核实准确的基础上,把“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结果作为干部教育、培养、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对领导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发生的苗头性问题或者不够党政纪处分但明显存在问题的,由县委组织部或责成主管部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改正;对违反党纪政纪,或者触犯法律、构成违法犯罪的,分别移交纪检或司法部门进行查处。第十四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