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x  |  页数:18 |  大小:20KB

文档介绍
的燃煤机组上网发电。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国家环保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附件一:名词解释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附件一:名词解释1、燃煤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自2004年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省(区、市)电网统一调度范围的新投产燃煤机组不再单独审批电价,而是事先制定并公布统一的上网电价,称为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其中,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比未安装脱硫设施的机组每千瓦时高出1.5分钱。2、脱硫加价政策:是指2004年以前投产的燃煤机组安装脱硫设施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加价1.5分钱的价格政策。3、脱硫设施投运率:是指脱硫设施年运行时间与燃煤发电机组年运行时间之比。按照“十一五”规划,“十一五”末脱硫设施投运率目标是达到90%。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时批复文件明确投运率需达到95%。4、脱硫效率:指烟气通过脱硫设施后脱除的二氧化硫量与未经脱硫前烟气中所含二氧化硫量的百分比。根据环保法规,燃煤机组脱硫效率一般应达到90%以上才能保证达到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但西南高硫煤地区脱硫效率需达到95%,西北和东北低硫煤地区达到80%即可。5、烟气旁路通道:是指烟气不通过脱硫装置,直接通往烟囱向大气排放的通道,其作用是脱硫设施发生故障时可以不影响发电主机正常运行。附件二:相关法律法规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