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市委巡视办《关于规范巡视期间立行立改工作的意见》等,制定如下规定。一、研究确定立行立改事项各巡察组要加强对巡察发现问题的梳理汇总,召开组务会专题研究、分析研判,确定拟立行立改事项。坚持实事求是,依据有关法律和巡视巡察政策规定,对巡察期间发现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被巡察党组织能够及时解决的突出问题,主要包括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方面问题;损害群众利益的普遍性、突出性问题;各类监督检查发现的应改未改的突出问题;以及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个别典型问题,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立行立改,及时解决问题,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并深刻剖析根源,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完善体制机制制度。巡察组组长要强化责任意识,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审核把关。二、规范立行立改事项移交办理各巡察组填写《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附件1)、《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目录》(附件2)报巡察组组长审批并与巡察办沟通,巡察办视情况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通知巡察组向被巡察党组织移交,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同时移交区纪委区监委等部门。各巡察组要严守巡察职责边界,严格遵循工作程序,紧紧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单位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对立行立改事项的具体办理时限要求,由被巡察党组织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各巡察组对立行立改事项单独建立台账(附件3),指定专人负责,巡察结束后由组长在台账“审核人”栏签字,并将台账、移交表立卷归档。三、做好立行立改后续工作驻点巡察结束前,被巡察党组织将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通报巡察组。驻点巡察结束后,被巡察党组织应及时主动向区纪委区监委有关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组报告立行立改事项、办理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同时抄送区委巡察办。各巡察组对立行立改相关情况要写入巡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