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作为一种可交易的产品则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产物.Р一、信息Р3Р自人类进入信息社会以后,计算机技术的发明为人们收集、加工、处理各种信息提供方便,而且使人类社会所有的信息均数字化。这样,信息和其载体在法律上区分开来就成为可能。一旦信息成为法律上独立的物,就意味着信息可以作为交易的标的物。Р4Р1、信息的概念Р信息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种信息系由于或通过计算机的使用而取得,或是以计算机可以处理的形式而存在。Р信息以两种方式存在:一类是以物理载体形式存在的信息;一类是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信息Р5Р二者虽然具有共同的内容,即信息,但是,前者(有外在有形载体)是通过载体(物)的交付而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可以解决.而后者(数字化形式)可以通过数字传输方式转移信息,对此问题传统的法律并不能完全解决.Р6Р2、数字化信息的特点Р1)不损耗性?. 因为信息不可能磨损,一经产生,就可以永久存在,无论使用得多久或频繁,其数量不会下降. 对信息而言,不存在新的或旧的之区分,对购买人而言,他无需重复购买;? 对厂商而言,必须与自己的产品竞争,不停地将之升级.因此,这一特性决定了信息的交易形式主要是许可使用.Р7Р2)易篡改性.? 信息的内容很容易被修改,即使卖方要求使用人未经同意不得修改信息的内容,但是用户仍然可以采用特定技术来改变.为了维护信息所有者的利益,应允许他们有维护信息完整的权利.Р8Р3)易复制性.? 所有信息都可以被低成本的,无限次的复制,存储和传输.其生产厂商只要开发出信息就可以无限次的许可使用,同时也不得不防止产品的盗版行为.Р9Р二、信息权Р是指根据有关专利、版权、计算机集成电路布局平面图作品、商业秘密、商标、公开权的法律或其他基于权利所有人对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而在合同之外赋予某人控制信息,或排除他人使用或取得信息的权利的法律而产生的信息上的所有权利。Р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