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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辩证统一-法理学专业毕业论文

上传者:业精于勤 |  格式:docx  |  页数:38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的富贵是不能去追求的。“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论语·里仁》)当义利发生矛盾时,儒家主张舍“利”保“义”。舍“小我”而全大义,舍“私利”而取“公义”,必要时甚至能为了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而献出自己的生命。孟子继承了孔子的这一思想,主张谋求个人利益应合乎道义,“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干驷,弗视也。非其义也,非其道也,一介不以与人,一介不以取诸人”(《孟子·万章上》)。孟子也说:“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不所不辟也。”(《孟子·告子上》)更强调不能出卖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去苟且偷生。儒家的这一义利之辩的思想也一直影响到今天,是形成今天之正义观的基础和源泉。[15]因此,儒家的正义观的本质可以概括为个人利益对国家利益的服从,正义就表现为个人对国家的绝对服从。所以,我国传统上是一个重权力、轻权利的国家。这种国家权力本位的观念早在青铜时代就有了相当的发展,秦汉以后更有增无减,专制主义集权日趋加强,家国一体、融家与国的情形可谓举世罕见。这种高度集中、统一的社会格局必然形成一种以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为最高价值的国家权力本位观念,而与这种国家权力和观念的高度发达相对应的,是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的基本丧失。与政治领域的国家权力本位主义观念相适应,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只注重追求绝对的事实真相,最大限度的保护国家利益,而弱化个人利益。如最典型的表现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所施行的是一种注重国家司法机关职权运用的集权式诉讼模式,在这种集权式诉讼模式下,国家权力的运用广泛而深刻,立法者赋予国家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充分的、几乎不受任何约束的侦查、控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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