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111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111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111所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进行问责和处分:(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的;(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的。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二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木条例屮所涉及的户数,按公安机关户籍登记为准。第五十四条经济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消防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五条木条例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3月29日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6FI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