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Р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农村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消防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农村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Р第七条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兴建农村消防基础设施。? 鼓励单位、个人自愿捐资捐物,支持农村消防工作。Р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农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报告火警和保护火灾现场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援工作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Р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消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Р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Р第二章农村消防工作职责Р第十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消防工作:Р(九)供电部门应当定期对农村供电设施、用电线路进行检测,及时更换、改造老化供电设施和用电线路;加强用电管理,开展农村电网改造;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用电消防安全检查,督促用电安全隐患整改。?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常识宣传,无偿发布农村消防工作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Р第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农村消防工作职责:Р(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Р(五)组织排查火灾隐患,并督促整改;Р(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器材;Р (八)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灭火演练;Р (九)组织参与火灾扑救,协助火灾事故处理以及善后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