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合同约定在取得入网费收入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金额应按合理的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确认收入时,应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如果企业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是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递延收益”科目的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二)企业应按以下原则确定对已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的入网费适用的分摊期限: a、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应按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分摊。 b、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提供服务的期限,但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和客户的实际情况,能够合理确定服务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分摊。 c、企业与客户签订的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未来应提供服务的期限,也无法对提供服务期限作出合理估计的,则应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分摊。从税收的角度,除有明确的针对性政策的地区外,供热企业应就其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问题,加强与主管税务局的沟通,寻求指导。从会计处理的角度,财会字[2003]16号文件是2003年发布的,之后财政部并未将该政策作废,对于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供热企业,因收入准则所规定的是一些大的核算原则,对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如何确认收入,规定的没有那么具体,企业可继续参考财会字[2003]16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从另外一个角度考虑,根据《企业所得税税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可以引申出,对一些经济业务税法未做规定的,可以参考现行有效的会计规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争取不再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