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的独创性,没有侵害原告的著作权。原告称侵害其改编权和摄制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被告东阳星瑞公司答辩称:首先同意被告余征、湖南经视公司、东阳欢娱公司、万达公司的答辩意见。其次,原告指称需要保护的是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关系、故事情节、故事脉络。关于人物关系,《梅花烙》仅仅是爱人关系,主仆关系等,这些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再次,原告主张的21个情节根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情节,只是高度概括的思想层面的东西。即使有些部分相似,也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且二者在整体上也不相似。《梅花烙》写情之后还写了缘,始终是爱情单线,而《宫锁连城》是多线。二者的表达方式也是不同,原告归纳的桥段都只是时间发展顺序,不具有独创性,在具体表达上与《宫锁连城》剧也不同。因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经审理查明:一、关于《梅花烙》剧本与小说、电视剧创作及发表的事实剧本《梅花烙》于1992年10月创作完成,共计21集,未以纸质方式公开发表。依据该剧本拍摄的电视刷《梅花烙》内容与该剧本高度一致,由怡人传播有限公司拍摄完成,共计21集,于1993年10月13日起在台湾地区首次电视播出,并于1994年4月13日起在中国大陆地区(湖南电视一台)首次电视播出。电视剧《梅花烙》的片头字幕显示署名编剧为林久愉。林久愉于2014年6月20日出具经公证认证的《声明书》,声明其仅作为助手配合、辅助原告完成剧本。期间,林久愉负责全程记录原告的创作讲述,执行剧本的文字部分统稿整理工作。林久愉在其声明中称,剧本《梅花烙》系由原告独立原创形成,原告自始独立享有剧本的全部著作权及相关权益。小说《梅花烙》系根据剧本《梅花烙》改编而来,于1993年6月30日创作完成,1993年9月15日起在台湾地区公开发行,同年起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主要情节与剧本《梅花烙》基本一致。小说《梅花烙》作者是本案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