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周期检查台帐所记载的信息与相关凭证单据、卡片和实物是否一致相符的操作。第一级台帐的核对周期应不大于一个月;第二级台帐的核对周期应不大于六个月。当核对周期内适逢盘点时,核对可和盘点合并进行。物资管理部门(车间)主任负责检查核对结果,对不相符的负责查清事实和原因后,方能更正。第十九条台帐信息的统计台帐信息的统计系指按规定的统计周期,对台帐中的关键或指定的同类数据进行汇总计算,并设置对应的表单反映出来,形成各类物资报表。具体操作规定按物资管理和报表的相关制度执行。第五章台帐的日常管理第二十条纸质台帐必须满足下述基本要求:帐页装订整齐,账簿册用硬皮封面装夹,不得破烂不堪;封面标识标志明晰,对多本多套账簿册编号清楚;账簿设置专门柜屉保存存放。第二十一条电子台帐必须满足下述要求:使用统一的软件,除财务部另有要求外,电子台帐应运用电子表格(Excel)设置;规定部门(车间)内部人员上机的规则和纪律;对访问、更改设置必要的保护、保密措施;选择合适的备份保存格式和方法。第二十二条在台帐管理和操作人员发生异动时严格执行台帐交接手续(包括电子台帐)。第二十三条物资台帐的长期保存期限按财务会计账簿保持期限的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自本办法公布实施之日起,对违反本办法的部门(车间)按以下规定处理:1、本办法规定建立或公司认为应该建立而未建立物资台帐的责令限期建立;2、超过上述限期仍然未建立台帐的对部门(车间)主任通报批评,处以罚金300元,并限一个月内建立到位。3、在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实施台帐管理状况检查中,对不合格的部门(车间)主任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罚金100~300元;4、对于由于失职、不作为发生台帐重大差错以及以及故意篡改、毁损台帐行为的,按《员工行政奖罚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处理,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经济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物资管理部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