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国的利益Р, 也不会因一味保全居住国收入而阻碍国际重复征税的免除, 从而加重跨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二是抵免制对国内外收入同等征税, 因而不会造成国内资金与资产外流。相比较而言, 在上述四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式中, 抵免制因同时兼顾居住国、来源国及跨国纳税人三方利益, 从而在国际税收实践中被作为最佳选择, 尤其是资本输出国更是舍此莫用[6]。Р四、公司及个人应对国际重复征税的办法Р在面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上,不仅仅各国政府需要通过协商,商谈以及签订协议等方式来解决,跨国公司和个人也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合理的规避国际重复征税。在跨国公司所在地选择时,优先考虑税负较轻,税法有利于该公司,且在双重征税方面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个人可以通过自主性行为合理的规避双重征税,例如,在居民居住管辖权的确定中,各国的规定不同,当一国以时间标准来确定居民纳税人身份时,纳税人就可以采取使自己停留时间不超过该国规定时间,就可以合理的规避双重征税;当一国实行注册标准,另一国实行总机构标准确定法人纳税身份时,跨国纳税人可以根据有关国家非选择的标准设置总机构和登记注册。随着经济的发展,区域经济一体化不仅有助于区域内部经济的推动,同时也会对国际重复征税产生一系列正面的影响。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经济发展中,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将逐步解决,不再是国际经济上的一大困扰。Р参考文献:Р[1]刘隽亭.企业合理避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229Р[2]刘显娅.国际重复征税原因分析[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Р[3]陶东元,陈光虎.国际(涉外)税收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281Р[4]刘隽亭.企业合理避税[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3:232Р[5]杨斌.税收学原理[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7:320Р[6]袁霞.比较四种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方式[J].青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