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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结算课程论文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5 |  大小:90KB

文档介绍
LICATE,ALLDULYSIGNEDANDCOUNTERSIGNEDBYMR.PETEROFL/CAPPLICANTWHOSESIGNATUREMUSTBEINC0NF0RMITYWITHTHESPECIMENSIGNATUREHELDINOURBANK.”“商业发票一式三份,全部签字并经开证申请人皮特先生会签,签字必须与我行的留样保持一致。”在上述两份信用证中,由于议付单据检验证书和发票的签字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手中,能不能拿到单据,以及拿到的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决定权都在于井证申请人。这类条款是信用证软条款中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其危险性很大。对签字的要求貌似合理,实则申请人在付款时可以收放自如。他可以在开证行留下某人的印鉴,而派另外的人去签单。这样,如果货物行情看涨时,他可以签发检验证书;万一行情下跌,可以以“印鉴不符”为由拒付。这些信用证的软条款,要求由买方指定的代表在证明书上签字或在发票上会签作为付款条件是极不合理的。首先,买方开立信用证时向开证行提供的签字样本到底是什么样子,我们无从掌握。其次,买方派来验货的人是否是信用证上要求的人,我们也无从证实。这些条款实质上改变了信用证的性质,使其失去了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作用。2.3要求受益人提交其无法获得的单据“INVOICEINQUINTUPLICATETOBECERTIFIEDBYTHENIGERIACONSULATYOUREND.⋯由尼日利亚驻你地(受益人所在地)领事证明的发票一式五份。”而进口国在受益人所在地没有领事馆,因而无法取得这种证明。又如:要求使用CMR运输单据(我国没有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所以我国的承运人无法开出“CMR”运输单据。这类软条款要求受益人递交无法获得的单据,势必造成单证不符的后果,使付款的主动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受益人就是按照要求发出合格的货物,付款还是无法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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