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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x  |  页数:7 |  大小:19KB

文档介绍
业或对外投资,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第三十六条无形资产的处置收益属国家所有,应全额上缴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合理分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第八章无形资产帐务管理第三十七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严密的帐簿体系。占有使用单位设台帐,资产管理相关部门设明细帐,计财处设分类帐和总帐,国资主管部门建立备查帐,并根据需要设计有关帐簿和表格。第三十八条无形资产的各级帐务管理人员应每半年对帐一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第三十九条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各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应将其登记在帐。当无形资产产生价值或因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第四十条无形资产有关业务的帐务处理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第九章无形资产监督管理与责任第四十一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涉及无形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第四十二条对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积极开展无形资产管理工作,为学校创造较大效益的; (二)在无形资产管理中开拓创新,运用和推广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效果的; (三)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无形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第四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未履行职责,放松无形资产管理,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的; (四)对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不力的。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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