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单位支付。第五章?武器装备第二十六条民兵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统一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负责。民兵应急分队执行任务所需的防暴、运输、通信等装备器材,由当地人民政府配备保障,对口专业分队所需技术装备,由所在单位保障。预备役部队武器弹药的配备、补充和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省、市、县(市、区)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民兵武器装备的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军事机关的要求,建立符合安全和技术管理要求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并按规定配备看管人员,对不具备安全存放条件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及时整改,确保安全。省、市、县(市、区)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省军区审批?;乡(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兵武器库(室)新建、扩建和改建,必须报经军分区?(警备区)审批。第二十八条各级军事机关负责民兵武器装备管理工作,对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应当报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将其列为安全保卫的重点目标,配合军事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二十九条民兵事业费由省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城市民兵预备役人员〔含户籍在城区的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农村民兵预备役人员?(含县、县级市本级及所辖乡镇的非农业人员?)训练活动费由县(市)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并分别按时划拨给同级军事机关。各级民兵预备役部队训练基地、武器装备仓库建设维护费和民兵预备役重大活动经费等,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保障。经费的具体标准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共同确定。预备役部队经费保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武器装备库(室)建设所需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条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地方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的民兵预备役人员在参加军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