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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合同赔偿

上传者:学习一点 |  格式:docx  |  页数:39 |  大小:34KB

文档介绍
动者在参加培训期间企业为其支付的工资及各项社保费用,是基于劳动者与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基于培训产生的,也不属于因培训产生的用于劳动者的直接费用,所以不应计入培训费用中。 3、未遵守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给付违约金的情形。(1)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解除合同,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违约金。(《实施条例》第26条。) 4、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1)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2)违约金应该按照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确定。(《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2款。) 5、劳动合同期限先于服务期届满如何处理? 在劳动合同期限先于服务期终止的情形下: (1)双方当事人对此可以约定; (2)如果没有约定的,则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服务期满。篇五:培训合同管理规定培训合同管理规定一、培训合同目的: 规范公司培训管理,遵守“谁培训,谁受益”原则,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内部公平。二、培训合同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员工三、培训合同签订的原则: 1、平等原则:公司员工在签订培训合同时,执行同样的标准; 2、费用决定原则:培训合同的期限,根据培训所产生的培训费用确定,费用越高,合同期越长;脱产培训时间在一周以上(不包括7天)的,脱产期间的工资部分也应列入培训总费用; 3、服务期累计原则:员工在前一培训合同未到期时参加其他培训且按规定需要签订培训合同的,合同服务期将累加,即后一培训合同的开始日期应从前一合同的终止日期开始计起,但培训合同累计时间最长不超过5年; 例如:本次签订培训合同时间为14年5月31日,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2个月,上次培训合同截止日期为14年8月9日,则本次培训合同期为,14年8月10日—15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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